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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术行为,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通过国家规定的不同途径攻读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简称“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二、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以坚守学术道德为己任;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

(二)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学术贡献;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廉耻观,自觉抵制研究工作中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三)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四)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五)以署名单位为“湖南师范大学”或署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稿件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否则在学位申请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以申请学位为目的的学术成果,必须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

(七)在攻读学位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上交所在实验室或导师;毕业后如需使用在湖南师范大学攻读学位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应该获取相应授权。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在攻读学位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四)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五)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六)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

(七)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八)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九)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湖南师范大学的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十)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二)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四)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十五)其他学术舞弊作伪和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一)撤销所有以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

(二)情节严重的,缓授学位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对于已经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经查实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授予的学位。

第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处理规程

第十条 研究生处在接到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投诉、举报后,可要求研究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须在三个月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调查和认定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七、八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对调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查。

第十二条 经查实认定确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报请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和导师。

第十四条 被处分研究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的处分、处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须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决定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结果应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原则上均在一定范围内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等情况。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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