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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指在校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学生会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教育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节假日中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并持之以恒地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领导、协调。要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学院负责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丢失。

(三)在学生学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四)自觉抵制各种淫秽制品,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大型文体活动,须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同意。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私自组织外出旅游。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罚款)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或重伤、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思想教育工作的应及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有关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死亡、重伤或残废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学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不按要求行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要追究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勒令检查、赔偿损失(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单位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15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假期、假日离校、请假离校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一律给予退学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部门及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学习者,应予退学,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能自理生活,坚持正常上课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根据其在校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由本人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八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专科生以三年计,本科生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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